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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
更新时间: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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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630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待遇领取地按以下规定确定: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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